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胡家溱即胡宜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559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05,998元 110年9月1日 10.78% 002 56,812元 110年9月1日 6.22% 003 11,978元 110年7月8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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