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571,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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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
債 權 人 張崴鑒
上列債權人張崴鑒因與債務人施正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崴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共八張,惟其中四件之約定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10年12月10日、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1日均尚未屆至,故請具狀釋明期前請求清償之基礎究係為何?

二、另,四紙借據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7月10日、110年7月27日、110年8月3日、110年8月18日,然債權人請求約定清償期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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