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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陳育德
上列債權人陳育德因與債務人同太電機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育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原本共五張,其全部總金額為新臺幣4,022,500元,然債權人卻請求新臺幣4,202,500元,其前後金額顯有不符,故請查明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請具狀更正。
三、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請查明並更正。
若請求從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然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故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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