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600,202110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陳育德


債 務 人 同太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獎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600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11月20日 22,500元 109年11月23日 PSA0000000 002 109年12月8日 1,000,000元 110年9月11日 PSA0000000 003 109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110年9月11日 PSA0000000 004 109年12月31日 1,000,000元 110年9月11日 PSA0000000 005 109年12月31日 1,000,000元 110年9月11日 PS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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