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763,2021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許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方式 起迄日 計算方式 001 5,130元 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2 15,614元 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3 8,276元 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4 4,798元 自民國110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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