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債 務 人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上列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27900元」或「647500元」?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聲請狀前後記載及存證信函內容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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