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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債 務 人 葉森龍
葉生福
一、債務人葉森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森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葉生福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45,000元 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8日止按年息1.04%計算。
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2.427 2.6697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2.427 2.9124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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