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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3459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7,212元 110年1月9日 14.70% 002 21,260元 110年1月9日 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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