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5492,2021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年利率 001 29,755元 110年4月11日 13.2% 002 28,220元 110年4月11日 14.7% 003 34,713元 110年4月11日 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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