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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之債務人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陳瑋於109年9月6日已歿請提出該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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