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5578,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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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
債 權 人 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邦誠


債 務 人 江怜曄
黃玉英

一、債務人江怜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玉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允釗、申緒賢、陳耀邦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均設籍於台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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