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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賴婕柔即賴寶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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