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勝瑚
陳浚騰
李育蓁
一、債務人陳浚騰、陳勝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勝瑚、李育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三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勝瑚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浚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3筆,撥款金額合計本金81,699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陳勝瑚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育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4筆,撥款金額合計借款本金88,207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陳勝瑚自民國110年03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其中邀同債務人陳浚騰、李熖蓁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156,160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87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953元陳浚騰、陳勝瑚自民國110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2新臺幣88207元李育蓁、陳勝瑚自民國110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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