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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異 議 人 張綉粧
即債務人 7弄5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民國110年8月5日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其狀尾之具狀人處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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