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7930,202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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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
債 權 人 黃甄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中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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