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7932,2021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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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廷鑫

債 務 人 許維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一:請求金額明細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944,115元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00,000元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4,600,000元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8,700,000元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9,900,000元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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