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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玉英
相 對 人 劉芳妮
劉俊鴻
劉宇陞
陳劉艮
劉益春
張劉桂英
蔡忠恩
蔡忠勝
蔡淑惠
蔡余至
蔡柄銅
蔡炳勲
蔡麗粧
蔡麗雲
賴正杰
賴慧玫
賴靜玫
賴憶潔
蔡平玉
李明哲
李姿慧
李明珠
蔡文貴
蔡秀敏
顧陳燕玉
陳文財
陳玉花
陳清海
郭陳玉緞
蔡添福
蔡石瑞英
蔡家欣
蔡琇貞
蔡琇伶
蔡琇麗
林蔡金治
蔡美娥
蔡文明
蔡洪嬋娟
蔡琮盛
蔡琮益
蔡琮庭
蔡花
蔡麵
蔡淑珠
蔡麗滿
蔡鄧寶珠
蔡文職
蔡佩珊
王志聰即被繼承人蔡文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芳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及109年度家繼再簡字第1號判決確定,諭知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依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及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及109年度家繼再簡字第1號案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①原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②再審裁判費1,550元、③鑑定費74,760元、④地政規費1,500元、⑤戶政規費1,605元,合計支出80,965元,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繼承人/相對人 訴訟費用比例 (應繼分)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01 劉芳妮 1/288 281 02 劉俊鴻 1/288 281 03 劉宇陞 1/288 281 04 陳劉艮 1/96 843 05 劉益春 1/96 843 06 張劉桂英 1/96 843 07 蔡忠恩 1/72 1,125 08 蔡忠勝 1/72 1,125 09 蔡淑惠 1/72 1,125 10 蔡余至 1/120 675 11 蔡麗粧 1/120 675 12 蔡柄銅 1/120 675 13 蔡麗雲 1/120 675 14 蔡炳勲 1/120 675 15 賴正杰 1/144 562 16 賴慧玫 1/144 562 17 賴靜玫 1/144 562 18 賴憶潔 1/144 562 19 蔡平玉 1/36 2,249 20 李明哲 1/108 750 21 李明珠 1/108 750 22 李姿慧 1/108 750 23 蔡文貴 1/36 2,249 24 蔡秀敏 1/36 2,249 25 顧陳燕玉 1/30 2,699 26 陳文財 1/30 2,699 27 陳玉花 1/30 2,699 28 陳清海 1/30 2,699 29 郭陳玉緞 1/30 2,699 30 蔡添福 1/12 6,747 31 蔡玉英 1/12 --- 32 蔡石瑞英 1/150 540 33 蔡家欣 1/150 540 34 蔡琇貞 1/150 540 35 蔡琇伶 1/150 540 36 蔡琇麗 1/150 540 37 林蔡金治 1/30 2,699 38 蔡美娥 1/30 2,699 39 蔡文明 1/30 2,699 40 蔡洪嬋娟 1/144 562 41 蔡琮庭 1/144 562 42 蔡琮盛 1/144 562 43 蔡琮益 1/144 562 44 蔡花 1/144 562 45 蔡麵 1/144 562 46 蔡淑珠 1/144 562 47 蔡麗滿 1/144 562 48 蔡鄧寶珠 1/144 562 49 蔡文職 1/6 13,493 50 蔡佩珊 1/144 562 51 蔡文宗之遺產管理人王志聰地政士 1/30 2,699 備註:
①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80,965元,乘以各相對人即繼承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編號49相對人蔡文職之部分,依其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結果為13,494.1元,惟以此金額核算訴訟費用額為80,966元,爰調整編號49相對人蔡文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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