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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陳祐松即林艷嬌之繼承人
陳珮儀即林艷嬌之繼承人
陳祐誠即林艷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林豔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艷嬌」。
理 由
一、按拍賣抵押物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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