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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京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翔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袁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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