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鄭程
相 對 人 鄭林秀砰
關 係 人 鄭淯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鄭程聰」、關係人鄭淯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程」、「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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