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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何崇民律師(即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上列聲請人因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於公告15日內無人異議,聲請人已據分配表將破產財團按應分配之比例分配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前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裁定認可,公告期滿無人異議;
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復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聲請人所提匯款單據等件可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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