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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顏菁菁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葉朝寬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豐城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雄棧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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