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簡上,109,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顏菁菁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葉朝寬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豐城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雄棧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