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洪應額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陳氣
洪聚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0年簡上字第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針對本院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等事項,提出抗告,於法不合,應依民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
(參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2月7日111中高民科字第0174號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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