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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立宗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659.79㎡、被告許立杰所有權利3/12。
被告等三人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2萬9467元(計算式:9659.79㎡1900元/㎡3/1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147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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