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被告高嘉隆、李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已遷出境外,請速陳報被告二人遷出之國外住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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