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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謝和祿
謝和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和藤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及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3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扣除已繳2000元(調解費、不成立),應補繳新台幣2萬9096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394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土地異動索引。
及遭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套繪管制之資料。
三、提出現場彩色版照片圖(詳細點;並說明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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