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王宇量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1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568元,扣除已繳5000元,尚應補繳10萬25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新台幣10萬2568元裁判費;
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系爭土地遭占用情形之現場彩色版照片(詳細;並說明)。
及被告之前提出訴訟之歷審法院判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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