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6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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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吳俊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子等四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萬4640元,【計算式:339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400元×被告應有部分比例共計4/5=3,804,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8719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資料均無遮掩)。

三、原告已否依協議書補償(以每分地250萬元計)?兩造間親屬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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