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74,2021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蔡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

原告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起民事訴狀(及證據),應附依被告人數繕本份數。原告日後庭期,需預繳提解費用(否則,原告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