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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9705元;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補李育錚律師、廖友吉律師為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提出被告企業社之營業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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