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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7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相對人即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110年12月1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針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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