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111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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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許復勝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鄭光道
鄭光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鄭炳森
鄭順謚
鄭勝吉
鄭勝營
盧振賢
盧振祿
盧振岳
盧振瑚
鄭元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2頁附表三及附圖二中,關於編號M之面積「91.96」之記載,應更正為「91.97」;

編號M1之面積「280.04」之記載,應更正為「280.0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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