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1175,2021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楊勝崴
上列原告(抗告人)與被告楊勝全間請求償還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1日裁定,提出抗告。
抗告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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