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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得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庭翊、鄭人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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