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1196,2021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高金定


上列原告與謝文賓等人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補字750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826元;

並應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體共有人被告戶籍謄本等資料;

若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及其他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