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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沐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李濟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原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4,700元,上訴人聲明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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