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劉宣吟(劉飛政之承受訴訟人)
劉誠泰(劉飛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被 告 施秀琴
訴訟代理人 黃振賢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1日15時,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之抵押權設定義務人不僅原告,尚包括劉飛監;
且抵押權設定之權利範圍,大於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有何權利請求塗銷全部抵押權?原告之具體意見及應如何處理?被告應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借據等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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