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郭獻進
被 告 黃享鐘
劉俊銘
黃秋雁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心慈
莊玉興
梁大同
黃妤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至庭期嗣經確定後,始將言詞辯論通知書再為送達與兩造;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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