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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吳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0萬元(即系爭土地得標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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