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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徐品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俊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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