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張再亨
被 上訴人 凃富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1年1月28日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