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8,202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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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祐工程行即洪翊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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