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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愛主
相 對 人 陳明亮
林應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七十六萬二千七百五十七元為相對人陳明亮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陳明亮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為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三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未曾於民國(下同)76年1月20日就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與相對人林應許簽立買賣契約及辦理移轉登記;
相對人林應許亦未於76年3月10日與相對人陳明亮就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簽立買賣契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是相對人陳明亮取得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自屬無據。
為此,聲請人已起訴請求塗銷前開不實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請准就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又此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欲受讓訴訟標的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並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參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立法理由),並非在於保全原告之債權。
故是否裁定許可為登記,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兼顧兩造權益及善意第三人交易之安全。
次按原告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為限。
而所謂物權關係,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得對於某物行使權利之法律關係,此種法律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與債權關係之權利義務僅存在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異。
準此,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權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塗銷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並聲請本件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簿舊簿影本、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應許間對話紀錄譯文等件為其釋明方法,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193號卷宗核閱無訛。
則以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前揭訴訟訴請塗銷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而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為登記,則聲請人為使第三人知悉訴訟繫屬之事實,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物權,及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讓有可能被塗銷之系爭房地所有權,致聲請人或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聲請本件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即無不合。
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未限制不動產現登記名義人處分不動產,但實際上其一經登記,該不動產於訴訟繫屬中即無第三人願意受讓其權利,即實質上已發生限制處分之法律效果,其效力幾與假處分無異。
是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本件登記為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權益,本院認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聲請。
四、至於應供擔保之數額部分。按命供擔保數額之核定,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茲審酌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已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20,419元,已逾150萬元而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則參酌司法院發佈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及1年,共計4年4個月,且兩造就可能造成之損害並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可據,爰以民法第203條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相對人陳明亮因本件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依此核算其數額應為762,757元【計算式:0000000×0.05×52/12=7627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準此,本院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數額以762,757元為適當。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移轉登記日 期 登記原因 登 記 名義人 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2 1/2 76年3月23日 買賣 陳明亮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9 1/2 76年3月23日 買賣 陳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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