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被 告 黃楓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0年1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陳報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移調字第558號(本案: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本院審核有據應採,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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