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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楊景筑
楊景貿
楊敦富
楊雅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原告楊景筑、楊景貿、楊敦富、楊雅琹(下稱原告4人)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楊渝葵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4人公同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萬元;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楊渝葵應給付原告4人2,400萬元,及自民事縮減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備位聲明價額2,4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僅繳納144,440元,尚欠7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4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備位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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