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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凱尉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79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60,825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6,460,825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97,579元。
二、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97,579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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