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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古進弘
古進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何順發
古琴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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