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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葉南陽堂
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葉榮文
葉峻瑋
葉慶文
葉金樹
黃榮貴
葉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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