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重訴,42,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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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陳文豪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林啓造
邱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8日收件,二土測字第60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1日收件,二土測字第60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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