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除,201,2021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錦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2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常耀興業有限公司黃永耀 合作金庫鹿港分行 110年8月12日 164,010元 TX0000000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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